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:中国石油流通协会,英文为 China Petroleum Circulation Association。英文缩写为 CPCA。
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石油、成品油流通的 企业、相关社会团体和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 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: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要求,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、监督、 自律和协调,规范会员的经营活动,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,协 调同业之间的各项关系,为促进石油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而服务。
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社团登
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。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: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协助政府部门开 展行业管理;
(二)开展行业调查研究,研究现代石油流通行业的业务规律、 经营理论和管理办法,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石油流通模式,向政府部 门提供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依据,为石油流通企业实际运 作提供指导;
(三)制定行规行约,加强行业自律,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,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四)对会员之间、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进行调解;
(五)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,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 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相关的展览会、博览会,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和经营管理水平;
(六)开展行业内外之间的交流和合作,促进相关产业的协调发 展,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,组织企业到国外进行同业考察;
(七)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,收集、整理、发布行业信息,协 助制定行业标准、技术规范、服务标准等,并组织推进标准的宣传、 贯彻和实施;
(八)创办会刊和协会网站,编辑出版相关的书籍和资料,加强 信息交流,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和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;
(九)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,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,开展行业 资信评级,表彰、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;
(十)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、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 企业会员,系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、经营的石油流通企业; 团体会员,系指各地区石油流通协会以及相关社会团体; 个人会员,系指关心和从事石油流通业务,并在石油流通领域里
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管理人员、专家和知名人士等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石油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会员登记表;
(二)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(三)本协会发文认定并发给会员证书后,即成为本协会会员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期缴纳会费;
(五)向本协会汇报和反映工作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半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(提出申请晚缴免缴并经批准者除外)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 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审议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 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(七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;如有特殊情况,根据 会长或 1/3 以上理事的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 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 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,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 1 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;
(二)精通协会业务,熟悉市场理论、企业管理、法律法规等知 识,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,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;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,改革和发展意识强,具有较高的组 织和领导水平;
(五)身体健康,精力充沛,具有较高的办事效率;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,连任 不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 托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 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按年度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和下年度经费预算报 告;
(四)提名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会长办公会决定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,并履行相应的 登记手续。分支机构为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会费;
(二)企业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收入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本协会开展评级、表彰、奖励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 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,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财会人员调 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 当方式公布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记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属全体会员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 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 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 3 个或 3 个以上理事联名提 议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 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算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 止。
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 登记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 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1 月 9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